1.未成年人: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壹定年齡以下的人通常被限制刑事責任。這個要看國家和地區法定成年年齡,壹般是18歲;
2.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患者:對於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的個人,法律可能會限制其刑事責任能力。這是因為個體可能沒有完全的認知和控制能力,無法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
3.某些成年人:某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可能會對特定精神或智力發育障礙的人做出限制。這些人在刑事責任上可能被認定為有限責任;
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接受不同的法律處理,比如送醫療機構治療、教育或者監護。這旨在平衡對這些人的保護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上述八罪外,這個年齡段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階段),可以從輕處罰;
3.年滿75歲的人。這個年齡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處罰,過失犯罪可以從輕處罰;
4、身體有缺陷(聾、盲)的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壹個人由於壹定的生理年齡、精神狀態和身體原因,在法律上被要求承擔部分刑事責任的,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