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詳情如下:
1.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指定場所是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劃定的機動車停車場或者停車位;
2.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方臨時停放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在前進方向靠道路右側停放。司機不允許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後,不得在車輛停止前立即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同壹車道行駛時,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跨越道路,架設或者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