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戰爭或非戰爭武力的解決方式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禁止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的解決方式不再是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二、和平時期封鎖是指壹國海軍在和平時期對另壹國海岸的封鎖,禁止相關船只進出。和平時期封鎖只能作為安理會在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時決定的措施,而不能成為各國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第三,這種方式的幹涉在現代國際法中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它違反了不幹涉內政的基本原則。4.反報是指壹個國家通過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來回報另壹個國家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例如,壹個國家報告其公民或僑民在其他國家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壹國在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其他國家的不公平待遇;壹國對其外交官被所在國驅逐的反報告等。5.報復性報復是指壹國針對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措施。報復過去主要被認為是迫使對方接受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爭端的解決方式,而現在更多被認為是壹種對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停止某些條約的實施;扣押對方的船舶和財產;實施貿易禁運等。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壹條旨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以和平方式並根據正義和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局勢。2.發展基於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友好國際關系,並采取其他適當措施增進普遍和平。3.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並促進和鼓勵尊重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四,組建壹個中心,協調各國行動,以實現上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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