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單位的具體情況,總承包管理費分為“分包管理費”(總包自行找分包)和“總承包服務費”(甲方指定分包)兩種形式。
分包管理費定義:總承包商將部分工程(非主體工程,引施工單位同學)分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專業施工單位將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總承包商的工程管理費。
總承包服務費或合作費的定義:是指總承包商為配合和協調施工單位進行的專業工程承包(俗稱分包),保管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工程設備和材料,管理施工現場和收集整理竣工資料所需的管理費。壹般按分包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2 ~ 3%計算,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
“承包”準確地說應該叫“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在壹定期限內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交給承包方,由承包方管理企業,承擔經營風險,獲取企業利益的行為。因為承包只是企業管理的壹種補充措施,並不能消滅或改變原有企業或創立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方與承包企業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因此,承包經營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由原企業根據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直接與承包方(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第三方企業)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經批準或備案後實行發包。采取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後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相應的投資決策批準後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