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設立河湖水長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市縣政府、水資源管理機構、水利企業等單位,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水資源、水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有關問題。河湖水長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水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規劃和工作計劃;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促進跨流域河流水資源協調和生態修復;指導和支持有關部門、市縣政府開展水資源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維護黃河流域生態安全。此外,《黃河保護法》還規定了河湖水長聯席會議的組成,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流域局及所屬水庫管理局的主要負責人。
河湖長聯席會議在黃河流域保護中起到什麽作用?河湖水長聯席會議是黃河流域保護的重要組織形式之壹。其主要職能是加強黃河流域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的協調合作,促進跨流域河流的協調和生態修復,實現黃河流域水資源、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良性互動。同時,河湖長聯席會議還可以協調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資源,避免重復投資和項目沖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環境保護,助力黃河流域健康發展。
河湖長聯席會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推進黃河流域保護的制度安排之壹。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合作,團結協作,共同維護黃河流域生態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條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馬鈴薯生態保護和優質發展工作。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黃河流域相關地方要根據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劃、監管、執法等方面加強合作,共同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立黃河流域省際河湖水長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河湖長負責河湖的管理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