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消費者欠費後,電信公司有時只是采取停機收取滯納金的方式,卻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補繳欠費,也沒有及時停止提供服務(銷號),給消費者造成了不應有的額外費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電信企業應當提前明確告知消費者月租費的收費方式。電信企業不履行認真告知義務或停止業務,在消費者欠費後放任損失發生並轉嫁給消費者,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消費者欠費30天,電信公司可以暫停服務,暫停後60天消費者仍不交費,服務終止。也就是說,電話公司追究90天也就是三個月欠費或者座機費是合法的。如果消費者欠費90天,也就是三個月後仍未交費,那麽電信公司應該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進壹步擴大。這種電信公司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損失的,但是電信公司放任了這種情況的發生,所以消費者在90天之後,也就是三個月之後,是不承擔損失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消費者違約屬於違約行為,但電信公司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如停機、註銷號碼)防止損失擴大。但電信公司無權就因未采取適當措施(如停機、註銷號碼)而擴大的損失向消費者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