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全市直管公有住房單位和公有住房交易的審批。
2、全市各單位從住房政策上發揮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移民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房屋權屬認證、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5.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國家采取稅收等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十壹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