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怎麽寫?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應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需要承擔的後果。
詳情如下:
(1)出租人: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規定維修房屋,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當負責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售或轉租房屋時,未依法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購買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
1.擅自轉租、轉讓、出借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房屋用於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3.逾期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拖欠天數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的規定
(壹)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如下:
1,支付違約金;
2.損害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
3.繼續表演;
4、其他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報酬等。
(四)違約責任可分為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和預期違約責任。預期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租賃合同不寫違約責任?
(壹)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壹方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用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可以是壹個月的租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八條* * *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