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
第壹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銀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標準,是指適用於銀行業務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行業標準、自律組織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規則和標準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第四條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的核心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相關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壹致性。
第五條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合規風險管理框架,有效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推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其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的全過程。
合規是商業銀行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應該從商業銀行最高管理層做起。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基調,樹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在全行推廣職業道德和誠信正直的價值觀,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七條銀監會依法監督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檢查和評估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