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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券、門票、電話卡等標明過期失效的條款是否屬於侵權?

1,優惠券,門票,電話卡等。“過期無效”:屬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不壹定無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訂立合同時對格式條款進行了充分說明,並對格式條款中限制對方權利的條款進行了提醒對方註意,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對方利益的,為有效條款,雙方均應受約束。

3.就是樓主的說法“優惠券、門票、電話卡等。註明過期和無效條款”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即優惠券、門票、電話卡的發行方)在訂立合同時未能充分說明並提請對方註意,確實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消費者有證據證明訂立合同時沒有提醒格式條款,可以起訴確認格式條款無效。但現實中這種證據很難找到,而且訴訟時間太長,訴訟成本太高,爭議金額也不大。所以大部分人選擇放棄訴訟維權,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消協投訴無果,他們可能會放棄。

附件:相關依據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二)第四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三)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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