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
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是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和預防職業病發生的必要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由用人單位安排,並承擔相關費用。
二、承擔離職後的醫療費用
員工離職後,在職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原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辭職而要求其支付已發生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如果醫院要求放射工作人員離職後支付體檢費用,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保護勞動者權益
面對醫院的無理要求,放射工作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壹是與醫院溝通,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醫院糾正錯誤做法;其次,如果溝通失敗,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尋求行政部門的幫助;最後,如有必要,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放射工作人員離職後被要求繳納體檢費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面對醫院的無理要求,放射工作人員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溝通、投訴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35條規定: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4條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