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支付令的主體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必須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款項或者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並確定數額,陳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不需要承擔任何其他款項;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支付指令必須直接送達,不適用公告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
5.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_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百壹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