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時代,戶口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農業戶口是指自己生產口糧的居民,非農業戶口是指依靠國家分配口糧的城鎮戶籍居民。
農業戶口最大的優勢在於它的宅基地和土地。
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住宅、已建住宅或已決定建房用地、已建住宅、已建住宅無屋頂或不宜居住用地、規劃建房用地三種類型。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三)轉讓方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四)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
(5)受讓人現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並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綜上,非農業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和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租賃他人的承包地,不能擁有土地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