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誌,發生非法性關系;我國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女性;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幼女犯奸淫幼女不得為童妓)。強奸屍體不是強奸罪,而是侮辱屍體罪。
(3)行為: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被害女性不能、不敢、不懂得反抗的狀態;暴力和脅迫必須達到女性明顯難以反抗的地步;其他手段:利用被害人熟睡、重病、昏厥;假裝是被害女子的丈夫或情人;通奸;例:警察騙壹女子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其丈夫就可以提前釋放,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婦女意願的理解: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婦女不同意,被害人也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壹不成立。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女性的意誌,但實際上女性完全同意或自願,不應認定為強奸。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因為強奸違背婦女的意誌,行為人必須采取壹些使婦女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措施,這些措施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構成強奸罪。
(5)犯罪主體:在中國,丈夫壹般不能構成強奸罪,因為這涉及到中國的文化、歷史等問題。另壹方面,如果承認丈夫是強奸罪的直接主犯,就會涉及到妻子的無限防衛權。因此,現階段不宜將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 * *,構成強奸妻子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