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農抑商”政策所體現的法律內容,必然是由經濟形態決定的。當“農為商之本”的觀念被統治者所信奉時,作為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體現的抑商之法就產生了。
重農抑商是中國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主張重視農業,以農為本,限制工商業的發展。從李悝變法、商鞅變法,到清初漢文帝恢復經濟調整的措施,都體現了重農抑商的政策。《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天子之功德,在於勤。如果妳去農業,妳會很富有。全世界,我都下定決心。”
在壹定的歷史條件下,“重農抑商”是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封建專制統治得到鞏固。15世紀以前,“重農抑商”是中國治國的基本方針,農業生產方式適合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古代“絲綢之路”的開通,唐代各國朝貢,鄭和七下西洋,都是國力強盛的表現。
中國封建統治者竭力破壞和阻止社會賴以生存的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形成,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導致資本主義經濟不發達,錯失了中國發展資本主義的良機。自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來,西方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迅速席卷了西方社會的資產階級革命浪潮,特別是18世紀的資本主義工商業革命,加速和刺激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對外殖民擴張。
經濟落後,政治保守,為日後被動挨打的局面埋下了伏筆。明治維新後,與中國壹衣帶水的日本,大力改革政治制度,吸收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制度,大力發展工商業,最終迅速走上資本主義道路,使日本成為二戰前的亞洲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