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取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新許可的事項。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投入使用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實施的特種車輛、設備進行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特種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的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物品或者名稱。如果是劇毒化學品,應標明“劇毒”;
從事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和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收回已發放的許可文件。
第二十壹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範》中關於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檢驗,每年檢驗壹次。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驗證,並增加以下驗證項目:
(壹)特種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
(二)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誌;
(三)配置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驗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壹級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和裝有特殊裝置的運輸大型物件的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運輸危險品;自卸車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油瀝青等危險品。
禁止使用移動式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危險品。
第二十五條專用罐車的常壓罐應符合國家標準《液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罐車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技術要求》(GB18564.1)和《液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罐車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技術要求》(GB18564.2)。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品應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相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罐式特種車輛應當在壓力容器、罐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後的有效期內裝運危險品。
擴展數據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專用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
車輛技術水平達到行業標準規定的壹級技術水平;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有符合要求的場地;應該有專門的停車區;有相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罐式專用車的罐體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車輛駕駛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其他實質性要素。
然而,農業航空站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所必需的這些基本要素。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