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原文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條款主要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民事法律行為因各種原因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原所有人。如果因為某種原因無法或者沒有必要歸還,就應該通過貼現的方式進行補償。
同時,該條款也明確了過錯方的責任。壹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有過錯,導致該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麽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壹規定有助於維護公平和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實際適用中,《民法典》第157條為處理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無論因欺詐、脅迫或其他違法行為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均可依據該條款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
總而言之: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有關當事人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產或者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壹規定有助於維護交易的公平和當事人的權益,為處理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7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