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公司類型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 tung-GmbH),
股份公司,以及
Aktien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還有壹些較新類型的公司,如:
歐洲股份公司(Europ?Ische Gesellschaft或Societas Europa ea–se),以及
企業家有限責任公司(unternehmer Gesellschaft[haftungsbechr?nkt]–UG[haftungsbeschr?nkt]).
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最常見的公司形式,貝利將在下面重點介紹它們。
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有限公司
在德國,不限制外方成立或收購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活動。有限責任公司旨在以封閉公司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運營。
法律要求最低總股本為25,000歐元,其中至少65,438+02,500歐元必須在公司成立時繳納。
相比之下,類似結構的企業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本可以只有1歐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不得上市。股份的出售和/或轉讓應經過公證。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兩個法人機構,即管理層和股東會。此外,公司可以設立顧問委員會或監事會。
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營業地必須在德國,但公司可以在德國以外設立管理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壹名或多名經理董事管理。他們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代表公司實施法律行為。法律沒有限制常務董事的人數。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可以擔任管理職務。每位常務董事可被授權單獨代表公司(單獨簽字)。
只有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個人才能擔任管理董事,但這些個人不需要是德國公民或在德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然而,常務董事的許多法定職責將要求董事位於德國。法院將要求被任命為管理董事的外國公民能夠在任何時候履行管理董事的職責,特別是記賬的職責。德國以外的董事可能無法滿足這壹要求。
在內部關系方面,管理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勞動合同或管理董事議事規則所載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層董事應當服從股東大會的指示。股東可以臨時發出指令或通過制定議事規則來約束管理層。但無論如何,在實施特殊交易或采取特殊措施時,董事總經理需要征得股東大會的同意。如果管理董事未能遵守內部限制,他有義務賠償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
鑒於股東可以向管理層董事發出具有約束力的指示,這將直接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這種法律形式非常適合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是最受外國投資者歡迎的德國投資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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