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主要由故意構成,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故意濫用權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主要表現為過失濫用權力,既可以是過於自信,也可以是過失。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機關對國家事務的管理,但兩罪的直接客體還是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壹切肆意濫用權力的行為都是對其職務合法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及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合法性。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壹切擅離職守或者粗心大意、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違背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的勤勉原則,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的勤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