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電話監聽可以作為證據嗎?

電話監聽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性:

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頭都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但還是有壹定的限制。壹是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頭等。應盡可能保留原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二、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僅限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所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獲得的證據。因為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樣的取證方式不能作為非法證據處理。只要不是通過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應當認為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三、電話錄音、短信、攝像頭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短信、攝像頭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最終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上一篇: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玩忽職守罪就是玩忽職守罪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