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二審變更訴訟請求的處理

二審變更訴訟請求的處理

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第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提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新增的債權直接在二審審理判決,這部分債權只經過二審審理。如果不滿意,就不能繼續上訴,相當於剝奪了當事人在這部分訴訟請求中的程序性權利。在第二審程序中,第壹審原告增加原訴訟請求或者第壹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按照這個規定,如果要變更訴訟請求,只能請二審法官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只能另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增加訴訟申請和更改有什麽區別?

量變和質變的區別。首先明確什麽是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這個請求包含兩層意思,壹方面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另壹方面要求法院判決勝訴。起訴後,審判前的法律事實往往會發生許多變化。比如原告原要求賠償醫療費1,000元。但在起訴過程中,原告因病情變化花費了200元醫療費,故其訴訟請求增加至1.200元。此時,原告的訴訟行為稱為增加訴訟請求。另外,要變更訴訟請求,比如說,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於合同的法律關系,而起訴之後,以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為依據更為合適,這種訴訟請求的變更就叫做訴訟請求的變更。前者是量變,後者是質變。

  • 上一篇:玩忽職守罪就是玩忽職守罪吧
  • 下一篇:法律本土化與法律現代化的關系是什麽?變成335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