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增加訴訟申請和更改有什麽區別?
量變和質變的區別。首先明確什麽是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這個請求包含兩層意思,壹方面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另壹方面要求法院判決勝訴。起訴後,審判前的法律事實往往會發生許多變化。比如原告原要求賠償醫療費1,000元。但在起訴過程中,原告因病情變化花費了200元醫療費,故其訴訟請求增加至1.200元。此時,原告的訴訟行為稱為增加訴訟請求。另外,要變更訴訟請求,比如說,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於合同的法律關系,而起訴之後,以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為依據更為合適,這種訴訟請求的變更就叫做訴訟請求的變更。前者是量變,後者是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