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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土化與法律現代化的關系是什麽?變成335

根據現代化論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現代化中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壹是觀念啟蒙作用,即通過開展大規模、全國性的法律啟蒙教育和法律知識普及,通過大力弘揚和傳播民主法治的現代精神和價值觀,增強全社會的法律觀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識;二是總體設計功能,即對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和實施策略進行宏觀決策和總體設計,自上而下地領導和推動法制現代化運動;第三,法律創新的作用,即通過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大量移植國外法律制度,創造現代完善的法律體系,實現法律制度的徹底創新;四是落實保障職能,即通過改革行政司法體制和加強法律隊伍建設,保障法律的實施和法制現代化目標的實現。[14]

本土化理論家對政府推動論進行批判,指出現代化理論家不可能在國家強制的支持下,通過加強立法,人為地、系統地創造壹種社會秩序模式。現代社會的法治雖然離不開國家權力,但它不能由國家創造,也不應該由國家創造。知識是局部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設的規劃都不可能窮盡壹個社會中關於法律活動的所有信息或知識,也不可能有效應對社會中不斷變化的現象。無論立法者有多麽大的智慧,無論法律專家有多麽淵博的知識,無論他們多麽無私,他們都不可能對中國這個特定社會中秩序的形成、構成要素和復雜的因果關系有壹個完整、透徹和超前的認識。他們所掌握的知識或多或少是歷史或國外的壹般化,不可能成為完全適合當今中國法治建設的操作指南。依靠國家權力來改革和推進現代化,可能會以另壹種方式強化國家權力,使法律成為國家權力的工具,而不是像現代化者所期望的那樣,使法律有效地約束國家權力。

本土化理論家提出了“人民主導”的法律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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