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單位授權人員(二老板)的逃跑,不影響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義務,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資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通過勞動維權拿回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承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事實清楚、裁決不及時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的爭議案件,可以部分裁決;
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拓展信息化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應範圍
1.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和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是企業應當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民主協商方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並抄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
百度百科-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