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他人打工屬於幫工性質的,承擔法律責任的壹般是被幫工。如果幫助工人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受傷,那麽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
因私造成的傷害也屬於工傷,責任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壹)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必須有壹方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另壹方的範圍沒有要求。對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有關的機動車的駕駛人、乘車人或者行人,也可以是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密切相關,但不以交通為目的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內。交通事故中定義的“道路”具體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壹定公共通道的場所。外地車輛事故不能稱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報案後,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事故認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以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和《解釋》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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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