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高空拋物行為需要根據實際後果進行認定和處理,尤其是不同涉案案件認定的具體事項不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來界定,對嚴重違法事實要從嚴懲處。
高空拋物罪的立案標準:
1.高空拋物的立案標準是,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2.如果沒有人重傷,高空拋物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的侵權人也必須確定。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整棟樓可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高空拋物犯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達到高空拋物犯罪的處罰標準。
高空拋物罪的量刑標準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明確規定,高空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故意高空拋擲物體造成人身傷害的,需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違法責任。
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高空拋物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觀要件: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行為人已滿16周歲即可達到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4.主觀要件: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擲物體。
綜上,高空拋物屬於刑事犯罪,構成高空拋物罪。法律明確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凡故意高空拋擲物體,造成人身傷害的,需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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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91條之二規定了高空拋擲物體罪,即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