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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明確包括:

1,侵權人有加害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利;

2.有客觀現實的危害事實,對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不良後果;

3.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主觀上,加害人是故意的。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的責任,還包括行為人基於公平原則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也是法律制度所產生的。

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

綜上,侵權是針對某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保障的利益的規定,針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兩者主觀過錯差異較大。侵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通常只需要認識到自己的可歸責性,不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刑法上的過失既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可歸責性(違法性),又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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