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中外合資企業解散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中外合資企業解散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因此,合營企業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和監督清算。1.合營期限屆滿;2、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壹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力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5.合營企業未能實現其經營目標,且無發展前景;6.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八十二條下列債權類型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人小組中設立小型債權人小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第八十三條除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重整計劃不得減免債務人所欠社會保險費。該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說明重整計劃草案,回答詢問。第八十五條債務人的投資人代表可以列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投資者權益調整的,應當成立投資者小組進行表決。第八十六條重整計劃草案經全體表決組通過後,重整計劃即獲通過。
  • 上一篇:浙江拆遷補償標準細則2023
  • 下一篇:成為壹名翻譯需要什麽樣的素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