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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40度以上高溫的規定

法律分析:

應該根據工作性質是不是高空、露天等來判斷。當溫度超過40℃時,應停止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戶外作業累計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戶外作業。

法律依據:

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37℃以下為壹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7℃以上,40℃以下為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40℃以上為強高溫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下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第十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期間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搶險救災、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壹般情況下,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下的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確保防暑降溫設備正常運行。

2.中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監總〔2012〕8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全天室外露天作業時間,暫停12至16高溫期間室外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在高溫下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並采取防暑降溫措施。

3.高溫天氣強度大時,應停止當天的室外室外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並采取防暑降溫措施。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或者根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記錄,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不適宜高溫作業環境的身體狀況的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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