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共權力
行政行為的公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除非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否則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應當予以尊重。這種公權力以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為基礎,旨在維護行政秩序的穩定,維護公眾的利益。
第二,確定部隊
行政行為的確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形式的確定性和實質的確定性。形式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即無可爭議,即當事人不得隨意提起糾紛或訴訟。實質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是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第三,約束力
行政行為的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行政主體來說,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就必須按照行為的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也必須遵守行政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違反。
第四,執行力
行政行為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依法采取壹定措施,使行政行為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這種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效力的最終體現,是保證行政行為實施的重要手段。
總而言之: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這些效力* * *同構成為行政行為的法律強制性和權威性,保障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維護了行政秩序的穩定和公共利益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7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7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