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國家制定和承認是法律規範確立的兩種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特征之壹。法律的制定就是通常所說的立法。國家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國家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創設不同形式、不同效力的法律規範。法律承認是指國家確認社會中壹些已有的規範,並賦予其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法律的實施就是運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使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要保證法律的真正實施,必須有壹套統壹的、強有力的暴力手段,既能迫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又能有效地懲罰違反法律的人。這種暴力手段就是國家機器本身。任何社會規範都要有壹定的強制力來保證執行,否則就不存在。但是,只有法律的實施有賴於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4)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規範。國家把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現實社會關系規範起來,概括為人們必須遵守的普遍規範,即行為模式。這是法律。壹般來說,人能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通常表現為法律權利;要求人們做什麽或不做什麽,通常表現為法律義務。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國家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5)法律是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國家是整個社會的官方代表,所以法律作為國家意誌體現的效力也必須遍及整個社會,對其境內的任何人都具有約束力。相反,在壹個國家內部,所有其他社會規範都不像法律那樣具有普遍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