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不得分割。這些屬性包括: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分割的財產,屬於財產的部分包括:
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2)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夫妻雙方知識產權的收益;
4)夫妻雙方共同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這部分不包括繼承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有壹方所有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在同壹債務中,應以同壹財產清償,債務清償後剩余的* * *進行分割。屬於夫妻* * *同債的有:
1)夫妻雙方簽字的債務;
2)借款文件只有壹方簽字,但夫妻另壹方事後追認債務;
3)夫妻壹方婚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借的債務;
4)婚後夫妻壹方個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雙方在同壹生活、生產、經營中所表示的債務,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以上是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但由於財產構成不同,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謝謝妳的提問。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