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是違法的。壹般來說,侵犯肖像權包括兩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且以營利為目的;讓他人進入顏文字是違法的,網上侵權也是違法的。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其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涉嫌違法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2.拿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算侵權。但任何形式的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4.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1020條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