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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性:

履行不能的構成要件是: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由於某種原因,債務人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務的目的客觀上不能實現,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壹經生效,當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對於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履行合同應遵循的原則是: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同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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