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的商品定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2.壹旦發現有價格欺詐行為,涉案經營者壹般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服務許可證,處以罰款,還可能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據此,我國大部分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自行制定,但同時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自主配方”並不意味著商家可以“漫天要價”。
消費者享有以下九項權利:
1,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財產不受侵犯;
2.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了解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4.公平貿易權。即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同等的權利;
5.索賠。即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即消費者建立了維權組織,也就是現在的消費者協會;
7.受教育權。即消費者有獲取有關消費者權益知識的權利;
8.被尊重的權利。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
綜上所述,高價欺騙行為壹直被我國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公布,因為高價欺騙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諸多權益,是導致第三產業落後混亂的因素。如果對高價作弊行為還有什麽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及時咨詢律師相關法律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