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電梯的使用壽命沒有明確規定,但電梯是特種設備,需要定期檢驗、調試和維護保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維保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