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申請時,應當依法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的;
(六)由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三、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