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沒有人事部門的,由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
3、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他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4、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申請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
5.關系人還須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等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親屬證明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申請;
2.提供身份證明:出示申請人及相關親屬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3.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提供能證明親屬關系的其他證件或材料,如出生證、結婚證等;
4.填表:按要求填寫親屬關系證明申請表;
5.待審核: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審核,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6.領證:審核通過後,領取官方親屬關系證明。
綜上,開親屬關系證明需要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已註銷戶口的需要戶籍記錄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需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無人事部門的,由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沒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需要街道辦事處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委托書和申請人、受托人的身份證;關系人還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或護照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第壹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