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權益保護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的勞動關系隨之終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所有權益都會消失。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享有工資、福利、經濟補償等權益。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就勞動關系的確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事項申請仲裁。
第三,仲裁申請的及時性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要註意仲裁申請的及時性。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申請仲裁。超過這個期限,勞動者可能失去申請仲裁的權利。因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申請仲裁的程序和要求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壹是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其次,勞動者應當配合仲裁委員會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陳述爭議事實。最後,勞動者應當按時參加仲裁聽證會,並在聽證會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
總而言之:
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在壹定情況下仍可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應註意時效、適用範圍和程序要求,確保仲裁申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27條規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