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律師擔任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禁止公務員、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自然人或者組織成為公司股東;
對自然人作為股東的資格限制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
2.法律禁止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受國籍或居住地的限制。
對法人股東資格的限制如下:
1.原則上,公共法人不得投資於壹個公司;
2.原則上,公司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1.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要求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但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夠有效地進行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簽署公司章程、繳納出資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該是能夠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目前禁止各類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因此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3.壹個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作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造成的權利義務模糊,防止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造成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出現的上市公司操縱公司股價的現象,各國公司法壹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其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5.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承擔公司的設立責任,便於參與和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
綜上所述,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