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義不同
辭職: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分為無用人單位過錯的“通知辭職”和有用人單位過錯的“立即辭職”。
主動辭職:不辭而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將“主動離職”的員工視為曠工,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擅自錄用“自願離職”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辭退:是指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稱職或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進行人事調整。
2.出發時間不壹樣。
辭職:根據員工本人選擇,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自動離職:直接離職。
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勝任工作被辭退,當天離職。
3.不同待遇
辭職:辭職時,用人單位應壹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否可以享受離職、辭職或辭退的待遇。
辭退:公司需要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擴展數據:
自願離職和擅自離職的含義是壹樣的,都是指勞動者不跟用人單位打招呼就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
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往往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對擅自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帶薪自動離職有五種: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部門指出,上述五種情形中,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和賠償金的。員工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自動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