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是臺灣省居民持有的往來中國大陸的證件。
早期臺灣省同胞證的作用只是居民進入大陸的旅行證件。但隨著2008年以來兩岸交流的密切,越來越多的臺灣省人到大陸投資發展,然後長期定居。臺胞證作為旅行證件,已經成為臺灣省居民在大陸的唯壹合法身份證和合法證件(除非臺灣省人持有外國護照)。臺胞證不再局限於旅行證件,形成了類似臺灣省居民在大陸的身份證。臺灣省居民在大陸可以用臺胞證就業、就醫、置業、開戶、融資等。,其功能已經遠遠超過了旅行證件。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辦理的基本流程是什麽?
1.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機關審核後,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4.申請人收到證書。
綜上所述,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簽發給臺灣省人民來往大陸觀光、經商和訪問的身份證明。其樣式和功能與護照相似。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地區管理辦法
第四條
臺灣省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條
臺灣省居民前往大陸,應向下列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壹)要求從臺灣省直接來大陸的,應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二)到達香港、澳門後想來內地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機構或者委托駐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
(三)經外國來大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國人民和外交部授權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