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報案、控告、舉報、上繳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和自首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
查處治安案件的原則:
1,治安管理處罰依據是公安機關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範和依據,應當公開。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和結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的身份應當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處罰決定公開的,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公告並送達被處罰人,同時抄送被侵害人。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對於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