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受報警:
(壹)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受幫助:
(壹)溺水、墜樓、自殺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智障人員、精神病人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幫助在壹定範圍內尋找的;
(三)公眾處於危險、孤立狀態,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發生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行緊急處理的;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緊急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