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災害、事故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應急措施:組織搶救和治療災民,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等管控措施;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和衍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的應急措施:強行隔離使用器械對峙或以暴力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和水的供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