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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秩序;良俗是指良好的習俗,是指壹個國家和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不可能預見所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福利和道德秩序的行為並作出詳細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公序良俗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壹方面,限制私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另壹方面,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做出判決。因此,各國都將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成為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壹“法無禁止即無禁止”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以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應符合良好的風俗習慣,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壹般公序良俗要求。特別是當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的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壹直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這造就了中國法制強調倫理道德的法律精神,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礎。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的社會生活和交往日益繁榮和復雜,這為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民事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和不穩定性與法的不竭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就是解決這壹矛盾,從而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壹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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