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對婚姻的態度是重視和保護婚姻的穩定和家庭的和諧。婚姻被視為家庭的基礎和社會的基本單位。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的成立、存續和解除,以保證婚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同時,法律還強調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婚姻中,夫妻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共同承擔家庭責任。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離婚的條件和程序,以保護解除婚姻對雙方造成過度傷害。在離婚過程中,法律強調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我國對婚姻的法律態度是重視和保護婚姻的穩定和家庭的和諧,同時強調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以保護解除婚姻對雙方造成過分的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條規定,該部分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