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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糾紛造成的損害由誰負責?

消費者權益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相關責任人。

壹.生產者

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產品中的缺陷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第二,經營者

經營者,是指銷售、出租或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個人或者組織。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第三,消費者

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但是,消費者能夠證明自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四。相關負責人

相關責任人是指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責任方,如運輸方、倉儲方等。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損害,因相關責任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要求賠償。

總而言之:

消費者權益糾紛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相關責任人。壹旦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消費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壹個或多個責任方主張賠償。但是,消費者能夠證明自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通過網絡購買的商品。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投遞的報紙、期刊等出版物;(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費者在購買時根據商品性質確認的其他商品不適宜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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