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如下:
1,立案,執法部門發現或收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材料,認為有違法事實決定作為行政案件查處;
2、調查程序中,調查人員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3、確定程序,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
4.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決定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被處罰人。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如下: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2、未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
3、擅自改建和修建建築物的;
4.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非法轉讓的建築物,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非農建設用地非法轉讓的建築物;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占用的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建房的;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居住建築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綜上所述,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根據規劃批文等相關證明來確定的。對於違章建築,有關部門有權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