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概念屬於法律的歷史發展理論。所謂法系,就是根據世界各國各地區法律制度的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進行的壹種分類。通常將形式上具有壹定特征、屬於同壹歷史傳統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劃分為同壹類。
法律制度是針對壹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的,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規範的有機統壹。
主要有兩種法律體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法國,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國。
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國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早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分支,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的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經濟特征。德國法律體系建立在德國民法典1896的基礎上,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典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
法律規範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