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物效力是指法律對什麽樣的行為產生效力,適用什麽樣的事項。這個效力範圍的意義在於:①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麽動作,不應該做什麽動作,可以做什麽動作。(2)標明法律對哪些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範圍的界限。
3.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哪裏有效,就在哪裏適用。壹般來說,壹個國家的法律適用於其主權範圍內的所有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駐外使館、船舶和飛機。
4.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停止生效,法律對生效前的時間和行為是否有溯及力。A\生效時間①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規定的具體生效時間③法律頒布後滿足壹定條件時生效;B\法律停止生效的時間當法律停止生效時,法律停止生效,即法律廢止,意味著法律效力的消滅。壹般分為明示廢除和默示廢除兩類。明確廢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廢止舊法。隱性廢止是指在適用的法律中,當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時,通過適用新法實際上廢止了舊法。C\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也稱為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法律壹般基於不溯既往的原則。各國普遍采用的通則是“從舊到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不考慮犯罪或處罰較輕,則適用新法。在壹些有關公民權利的法律中,法律具有追溯力。)